安全官輪職辦法

為有效管理起飛場之安全及秩序,使飛行員飛行更安全、更安心及其他協會飛行員至本會飛行場飛行之秩序,基本安全規則,特訂定本辦法:

安全官之職責:
一、

二、
三、
四、
五、
六、
七、
八、
九、
十、

全官全權負責起飛場之安全管制及秩序維護,必要時得禁止飛行員起飛(含雙人傘載飛員)。
依氣候之因素、決定適合飛行之等級。
試飛員之指派。
回收車輛之調度及指派。
飛行員起飛前之安全檢查及基本要求。
提報表現優異或違紀之飛行員事蹟交仲裁委員會辦理獎懲。
安全官值勤期間,當天不得飛行。
填寫安全官值日簿並簽字,以做為年終獎勵依據。
其他分會、協會飛行員之身分認證。
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修正亦同。
安全官資格及工作分配:
一、
二、

三、

具教練或A級一年以上之飛行員。
本會安全官由理事長、技術組長、訓練組組長自符合前項資格人員中遴選之。
安全官任務分配由訓練組組長視情況調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