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員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台東縣體育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『台東縣體育會飛行運動委員會』,與『台東縣飛行運動協會』併、協同運作。(以下簡稱為本會)
第三條 本會以台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,會址設於台東縣。
第四條 本會以推行飛行運動,寓教於樂,倡導正當活動,培養冒險犯難之精神,提高國民對航空運動與科技運動之興趣,增進國民健康發揚民族精神,促進全民體育為宗旨。
第五條 本會一切事業計劃以推展全民運動為目標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 推展本縣有關:滑翔翼、飛行傘、超輕機(含動力滑翔翼、動力飛行傘、直昇機)熱氣球、高空跳傘、航空模型機等飛行運動。
二、 蒐集、研究、刊佈與轉發有關航空運動資料,充實理論、實際技術,掌握其發展方向。
三、 開闢各種飛行場地,增加飛行運動人口,提高科技體育層次,吸收有志飛行運動之國民與社團為本會會員。
四、 訓練與培養本縣飛行運動選手、教練與裁判,以利參加本國與國際性之觀摩與競賽。
五、 秉承台東縣體育會之指導辦理全縣性比賽事宜。
六、 承辦中華民國飛行運動協會委託之全國性比賽,並協助、參加各地區舉辦 之飛行比賽。
七、 辦理各機關、社團托辦飛行活動事項。
八、 促進飛行運動設備之改善及其他有關事項。
九、 辦理邀請國外飛行運動團體或派遣本縣選手出國互訪、比賽事宜。
十、 建立管理、訓練、考試與頒證制度,以確保正確與安全之飛行技術,順利推展飛行運動。
十一、 本會『飛行員等級鑑定與證書頒受辦法』另行訂定。
第三章 會員與組織
第七條 本會設委員二十一人,由體育會聘任之任期三年,必要時得由委員會聘任贊助委員及顧問若干名。
第八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五至七人委員中互選擔任,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。
第九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二人,由常務委員互選之,執行常務委員會之決議事項,負責業務之推展。
第十條 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二人,常務委員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一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常委員會通過任用,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綜理各組日常會務。
第十二條 本會在總幹事副總幹事之下設六組,負責承辦各組業務,其區分如下:
一、 行政組:辦理本會文書、行政及會務之研究與推展之工作事項。
二、 總務組:辦理本會庶務、會計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工作事項。
三、 技術組:辦理本會飛行等級檢定;選拔教練、裁判講習訓練人選推薦提報;技術資訊提供等工作事項。
四、 競賽組:辦理本會各項比賽策劃與執行之工作事項。
五、 訓練組:辦厘本會訓練計劃、教材課程編訂及執行之工作事項。
六、 宣傳組:辦理本會對外之宣傳及公共關係等工作事項。
第十三條 各設組長、副組長各乙人,幹事若干人,由總幹事提名經主任委員核定聘任之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但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要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五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六條 本會各項會議以半數出席為有效議決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
第十七條 會議以主任委員為當然主席,必要時得由負責主辦之委員為主席。
第五章 經 費
第十八條 本會所需經費費來源如下:
一、 委員常年會費之收入(金額另訂)。
二、 委員、贊助委員及顧問之捐獻。
三、 本會事業計劃之收入。
四、 上級有關單位之補助。
五、 其他收入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二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委員會議通過後修訂之。
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委員會議通過呈報台東縣體育會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