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員會組織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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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章 總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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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章程依據台東縣體育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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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本委員會定名為『台東縣體育會飛行運動委員會』,與『台東縣飛行運動協會』併、協同運作。(以下簡稱為本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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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本會以台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,會址設於台東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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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本會以推行飛行運動,寓教於樂,倡導正當活動,培養冒險犯難之精神,提高國民對航空運動與科技運動之興趣,增進國民健康發揚民族精神,促進全民體育為宗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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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本會一切事業計劃以推展全民運動為目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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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章 任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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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本會任務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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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推展本縣有關:滑翔翼、飛行傘、超輕機(含動力滑翔翼、動力飛行傘、直昇機)熱氣球、高空跳傘、航空模型機等飛行運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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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蒐集、研究、刊佈與轉發有關航空運動資料,充實理論、實際技術,掌握其發展方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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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開闢各種飛行場地,增加飛行運動人口,提高科技體育層次,吸收有志飛行運動之國民與社團為本會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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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訓練與培養本縣飛行運動選手、教練與裁判,以利參加本國與國際性之觀摩與競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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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秉承台東縣體育會之指導辦理全縣性比賽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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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承辦中華民國飛行運動協會委託之全國性比賽,並協助、參加各地區舉辦 之飛行比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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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|
辦理各機關、社團托辦飛行活動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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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|
促進飛行運動設備之改善及其他有關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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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|
辦理邀請國外飛行運動團體或派遣本縣選手出國互訪、比賽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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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 |
建立管理、訓練、考試與頒證制度,以確保正確與安全之飛行技術,順利推展飛行運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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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 |
本會『飛行員等級鑑定與證書頒受辦法』另行訂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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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章 會員與組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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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本會設委員二十一人,由體育會聘任之任期三年,必要時得由委員會聘任贊助委員及顧問若干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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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本會設常務委員五至七人委員中互選擔任,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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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二人,由常務委員互選之,執行常務委員會之決議事項,負責業務之推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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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二人,常務委員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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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
本會設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常委員會通過任用,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綜理各組日常會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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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本會在總幹事副總幹事之下設六組,負責承辦各組業務,其區分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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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行政組:辦理本會文書、行政及會務之研究與推展之工作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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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總務組:辦理本會庶務、會計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工作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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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技術組:辦理本會飛行等級檢定;選拔教練、裁判講習訓練人選推薦提報;技術資訊提供等工作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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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競賽組:辦理本會各項比賽策劃與執行之工作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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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訓練組:辦厘本會訓練計劃、教材課程編訂及執行之工作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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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宣傳組:辦理本會對外之宣傳及公共關係等工作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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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
各設組長、副組長各乙人,幹事若干人,由總幹事提名經主任委員核定聘任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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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章 會 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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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
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但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要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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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 |
本會常務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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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|
本會各項會議以半數出席為有效議決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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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會議以主任委員為當然主席,必要時得由負責主辦之委員為主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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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章 經 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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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
本會所需經費費來源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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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委員常年會費之收入(金額另訂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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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委員、贊助委員及顧問之捐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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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本會事業計劃之收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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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上級有關單位之補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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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其他收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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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章 附 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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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
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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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 |
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委員會議通過後修訂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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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 |
本章程經委員會議通過呈報台東縣體育會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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